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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件报道负面效应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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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一些报刊,尤其是晚报等生活类报刊,为追求“卖点”追求“轰动效应”,以便更多地吸引读者的眼球,往往不惜版面对犯罪分子的作案心理、“高明”的作案手法和作案技巧等进行详细地报道。2005年1月,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公安分局破获了一起专盗机动车车牌进行敲诈的系列案件,犯罪嫌疑人欧某和苏某先后在湘潭市盗窃机动车车牌50多副,然后打电话对失主进行敲诈,每次金额在150—200元之间。短短的几个月内,他们频频得手,共获赃款6000元。在审讯中,欧某和苏某交代,他们的作案手法是从一家省级媒体的一篇案件报道中学来的,在这篇报道中对一起同样性质的案件进行了报道,其中包括作案手法的详细介绍。
作者 龙卫国
机构地区 湖南湘潭日报社
出处 《中国地市报人》 2005年第9期45-4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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