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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开采者在获得开采权之前将缴纳资源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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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月29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透露:在条件成熟时,我国煤炭资源税费的收取,将由现在的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的收取办法。
出处 《国土资源导刊》 2005年第4期63-63,共1页 Land & Resources Her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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