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我国高等院校在法律上的性质与定位已不能涵盖其在当前的独特作用和行为性质。逐渐上升的高校教育管理法律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根本问题在于高校的法律性质与地位模糊不清。明晰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明确界定高校的职能划分,促使其职能行使程序化,是适应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实现教育管理法治化,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112-114,共3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