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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公司法》第60条第3款中的公司担保行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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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对该条款规定的立法目的究竟是限制董事、经理的担保行为,还是限制公司的担保行为,存在不同的理解。笔者从立法本意的角度分析了这一问题,并就该款规定的合理性展开探讨。最后结合国外的立法实践提出了《公司法》修改的建议。
作者 刘国强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125-126,共2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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