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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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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的1979年刑法中是不存在的,为了适应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在1997年刑法中设立了该罪,该罪的设立既有其积极的一面,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该罪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畸轻、主体范围过窄等缺陷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不公及放纵犯罪等严重后果。建议立法机构加大主刑力度,降低起刑点,扩大主体范围。
作者 安一丹
出处 《河西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8-10,共3页 Journal of Hexi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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