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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占有意思的拾得者手中夺取财物构成何罪——评陈江利被控抢夺案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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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拾得人对财物完全没有占有意思时,行为人从拾得人手中夺取财物的,由于所侵犯的财产不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构成抢夺罪或者诈骗罪。如果将遗忘物扩大解释,被告人的行为就有成立侵占罪的余地。在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交出之间是包容关系,能够判明非法占为己有,就足以说明是拒不交出,拒不交出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和说明,并不具有单独的刑法意义。
作者 周光权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9期108-112,共5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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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 1见[日]西田典之.《刑法各论》(第2版)[M].弘文堂,2002年版.第141页.
  • 2[日]山口厚.《刑法各论》[M].有斐阁,2003年版.第200页.
  • 3[日]大谷实.《刑法讲义各论》(新版)[M].成文堂,2000年版.第203页.
  • 4周道鸾 张军.《刑法罪名精解》(第2版)[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51页.
  • 5周光权.《侵占罪认定中的关键问题》[A]..载《刑事司法指南》(总第18集)[C].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

共引文献8

同被引文献44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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