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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产证交与他人作借款抵押但未参加签定合同符合表见代理条件的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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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3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告吴某某借房产证作借款抵押用,吴同意,但要求被告陈某某只作5万元(该房的登记价值是25万元)的借款抵押担保。当天,两被告来到原告处所,原告要被告吴某某填写了一份房屋抵押申请表,吴在填表时未填写限制抵押数额。次日,被告吴某某将房产证交与被告陈某某,陈便持该房产证与原告方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作者 肖玉平
出处 《天津律师》 2005年第4期36-36,共1页 Tianjin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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