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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上诉制度之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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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为保护私权,并维护国家社会的秩序,而设立了诉讼制度。又为求裁判之妥适及适用法律之一致,而承认了上诉制度。目前各国的理论学界普遍认为上诉程序的价值在于:一、纠正错误的裁判;二、统一法律的适用。特别是统一法律的适用,一审程序是不具有这样的制度价值的。而一审程序所负担的使命在于多事实的审理。因此,基于二审程序设计的价值,对于提起上诉应当予以一定的限制。
作者 李博
出处 《天津律师》 2005年第4期46-47,共2页 Tianjin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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