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正在对《企业破产法》进行修订,但如果企业的行为者与行为后果的承担者不一致,且行为后果由国家政府承担,那么,不管破产法如何修订,破产法对不承担行为后果的经营者、对作为股东的政府都注定软化。因此,笔者认为,要强化破产约束.减少债权损失。必须先理顺企业利益各方的产权关系。本文运用现代契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以激励相容的最优债务契约作为分析的突破口。并构建模型进行技术分析,探寻我国破产软约束的产权原因,并对产权改革提出一些建议。
出处
《财政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9期34-37,共4页
Public Fina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