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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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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规定,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出处 《中国工会财会》 2005年第9期62-62,共1页 Finance & Accounting of Chinese Trade Un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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