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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物”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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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物权理论在“一物”上有种种不当认识,应澄清物权法意义上的物的本来面目,明确作为物权客体的“一物”是特指的某物而且应该是某一实物形态或价值形态的财产利益。
作者 孟勤国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67-68,共2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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