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环境侵权现象日渐严重和泛滥,作为一种特殊侵权,我们已不可能用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及其救济手段对之进行作用和调整,因为环境侵权行为具有加害主体复杂和难以认定、因果关系不同于传统形式等特点。鉴于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现行立法的不足,必须采放宽对起诉主体的资格限制,突出和强化集团诉讼,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等。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150-153,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