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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停止铁矿石等产品加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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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2005年4月2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的内容,国家决定将铁矿石、生铁、废钢、钢坯、钢锭、稀土原矿、磷矿石等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这一公告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宏观调控和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的背景下发布的。
作者 卫星
出处 《上海金属》 CAS 2005年第5期64-64,共1页 Shanghai Met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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