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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三个三”制度是构建国资监管新体系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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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是建立三级出资人制度。所谓三级出资人制度是指国家建立中央和省市两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分别行使出资人职责。三级国资监管机构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对所属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但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建立三级出资人制度的实质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管由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管理转变为国家统一所有,
作者 陈虹
机构地区 省财政厅
出处 《河北经济研究》 2005年第7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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