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准确把握军队司法权性质,需要认识军队法治与社会法治的区别。把国家司法权理论中的权力制衡和司法独立全盘引入军队,表现为军队中司法权与军队指挥权的完全剥离,在理论上、实践上是不可行的。军队引入权力制约机制,是为了军事目标或军事利益的实现,而不是将军人的权利凌驾于军事目标和利益之上。军队司法权是司法权和指挥权的下位权力。军队司法制度应当以战时军队司法制度设计为出发点,遵循战时到平时再到与地方法制接轨的思路来实现。制约但不是阻碍军事指挥权实现是军队司法权的理想形态。由军事指挥人员与非军事指挥人员联合掌握司法权,能够在司法公正与军事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实现既有利于保持军队的战斗力,又有利于维护军人权益的司法结果,应当成为战时军队司法资源配置的理想模式。
出处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76-82,共7页
Journal of Xi'an Politics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