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省级政府负责农村信用社发展和风险化解的政策背景下,借鉴国内外的经验教训,允许地方政府参股陷入困境的农村信用社,是对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这一改革与政府直接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资金扶持相比,有着更深层的意义,关键是趋利避害,扬长避短。当然,当信用社正常运转后,政府的退出也是必然的选择。
出处
《现代经济探讨》
2005年第9期49-52,共4页
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研究"(03SJB790015)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南京师范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编号:1843202510)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