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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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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管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出处 《江苏商业会计》 2005年第5期i0011-i00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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