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公共利益是人类社会生活之必要与可能的前提性条件,也是现代政治生活的合法性基础。但是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其内容与具体表现形态始终处于变动之中,因此很难给其下一个可操作性的定义。但其本身的不确定性与模糊性,已给我们的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带来了麻烦,因此本文尝试通过对现代文明社会之公共利益的共同特征进行原则性的框定,以期通过“证伪”的方式达到明确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与表现形态的目的。
出处
《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05年第3期29-32,21,共5页
Journal of Jiangsu Institute of Soci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