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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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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颁布,199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满六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按第六条规定的同类作品付酬标准平均值的30%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
作者 陈光
出处 《中国版权》 CSSCI 2005年第4期26-27,共2页 China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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