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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六条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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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颁布,199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满六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按第六条规定的同类作品付酬标准平均值的30%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
作者
陈光
机构地区
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
出处
《中国版权》
CSSCI
2005年第4期26-27,共2页
China Copyright
关键词
图书出版社
文字作品
报酬
国家版权局
签订合同
经济补偿
付酬标准
作者
平均值
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G239.22 [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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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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