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音乐表演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维护词曲作者、出版者权益以及繁荣音乐产业方面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各国根据本国的国情纷纷成立了相应的音乐表演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实现对音乐作品使用的规模化授权,使音乐作品使用权的交易能够更为便捷、经济。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主流模式是成立一家集体管理组织。,并由该组织发放独占性许可。,从而对音乐表演权实行垄断性质的管理。我国也采该种模式。而还有极少数国家,如美国,巴西,加拿大,在音乐表演权领域存在着多家集体管理组织,并且,在许可的发放方面采非独占许可模式,即作品权利人在将音乐表演权授予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时,不妨碍前者自行向音乐使用者发放许可;在音乐表演权集体管理运作的其它方面,这些国家的做法也呈现出与主流模式不同的特点。概言之,这些国家的音乐表演权集体管理模式呈现出一种反垄断、竞争性的特质。
出处
《中国版权》
CSSCI
2005年第4期38-40,共3页
China Copy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