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由来,3月下旬,在北京大学的一次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会议上,与会的一位专家介绍,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l9号)出台之前,由于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门槛”太高并且举证难度大,部分司法机关在打击盗版的法律实践中,是以非法经营罪处罚盗版者——包括侵权复制品的销售者。这位专家还表示,我国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是很大的,许多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是用法定刑更重的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予以处罚的,由于外国人不熟悉中国法律,以致误以为中国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不够。
出处
《中国版权》
CSSCI
2005年第4期47-4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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