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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营者的消费环境安全义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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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全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与此相对应的安全义务则是经营者的一项重要义务。随着消费维权的扩张,经营者的安全义务也包括了消费环境的安全义务。目前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性质及所包含的内容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本文就此作一探讨。
作者 吴红玲
出处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7期33-34,共2页 Commercia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许建宇.经营者对消费环境的安全义务浅论[J].浙江社会科学,2002(2):100-103. 被引量:10
  • 2张新宝,唐青林.经营者对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www.civillaw.com.cn
  • 3王泽鉴.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M].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 4霍阳,王全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www.civillaw.com.cn
  • 5段祖松.刍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上之认定.www.law-lib.com
  • 6还有多少安全"缝隙"准备吞噬孩子?www zjol.com.cn,2004

二级参考文献5

  • 1[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页。
  • 2笔者曾在一次关于消法的座谈会上听到有人戏言,倘一人在公共场合被另一人追打,则其最好的自救办法就是赶紧逃进附近的任何一,家商场,然后以商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商场索赔。若对此给予支持,岂不是典型的“道德风险”么?
  • 3王泽鉴著:《缔约上之过失》,见《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8、96页。
  • 4例如近年发生在某市野生动物园猛兽放养区内的一起“老虎吃人”案,社会各界对动物园是否该承担责任有着不同的议论。笔者认为,死者家属以园方未尽充分的警示义务(警告牌过少)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甚充分。因老虎吃人为普通常识,受害人(司机)因车辆故障,擅自下车查看,对可能发生的这一后果当有预见。而园方既然允许游客自备车辆进入猛兽区,则对必然会出现的车辆抛锚现象应预设充分的救济措施,如完善的了望设施和报警设备、能够立即出动的施拖器具、营救车辆和救护人员等。若园方由于这些应急系统不完善导致游客伤害的,自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应考虑园方的减责或免责。
  • 5即以消费者在经营场所被抢被盗事件为例,倘若经营者已经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如保安人员进行正规的巡逻),在发现盗抢事件后采取了一切可以制止盗抢的手段(如及时报警或即时追捕),消费者仍受损害的,经营者应予免责。相反,如果经营者未尽上述安全义务(如银行保安擅离职守)导致消费者损害的,则应认定其有过错。

共引文献9

同被引文献32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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