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 0 0 4 ]1号 )第 3条将著作权法第 32条第 2款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的适用范围扩大于网络环境之下。法定许可属于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 ,应作严格解释 ,不宜随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否则将对权利人造成过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的该项司法解释超出了司法解释的功能范畴 ,无法证成其正当性和合理性。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1期54-57,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