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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体制缺失及其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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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现行<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但这个集体又有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之分.这带来一系列问题:其一,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种所有权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何解释?
作者 汪维才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经济论坛》 2005年第18期98-100,共3页 Economic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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