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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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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规定,接受考核的企业负责人在每年的4月底之前,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自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国资委。国资委对数据进行审核,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然后将意见反馈给企业及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无异议之后便确定考核成绩。
出处 《瞭望》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5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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