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立法和执法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立法方面,对违法建设者不仅应要求其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还应对其处以罚款;应规定环评机构①就其评价结论的内容向法律负责;应当明确公众参与的途径、程序和救济方法。在执法方面,应当着力解决一些行政主管机关“有法不依”、对某些行为主体“违法不究”、对环评机构管理不力等问题。同时,应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与我国环境法的整体完善有机统一起来。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85-88,共4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