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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的范围——以刑事诉讼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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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拥有庭外调查权是刑事诉讼奉行职权主义的一种表征,其法理基础在于发现案件实体真实。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官庭外调查权的范围并无明确的限制,混淆了控、辩、审三方的职能,有违现代诉讼之控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为了达致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最佳平衡,应从两个层面对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的范围进行规制:形式标准,范围限于已出示的实物证据,排除言词证据;实质标准,证据必须具备关联性、必要性和可能性。
作者 奚玮 吴小军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128-132,共5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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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8条[Z].,..
  • 2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2条[Z].,..
  • 3ADRIAN A. S. ZUCKERMAN, LAW, FACT, OR JUSTICE, WiIliam Twinning & Alex Stein, Evidence and Proof,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2.
  • 4吴祚丞 许辰舟著.《刑事证据法则理论体系与实务之研究》[M].台湾“司法院秘书处”,2003年印行.第64页.
  • 5[台]吴祚丞 许辰舟.《刑事证据法则理论体系与实务之研究》[M].台湾“司法院秘书处”,2003年印行.第59-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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