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拥有庭外调查权是刑事诉讼奉行职权主义的一种表征,其法理基础在于发现案件实体真实。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官庭外调查权的范围并无明确的限制,混淆了控、辩、审三方的职能,有违现代诉讼之控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为了达致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最佳平衡,应从两个层面对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的范围进行规制:形式标准,范围限于已出示的实物证据,排除言词证据;实质标准,证据必须具备关联性、必要性和可能性。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128-132,共5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