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法院应该如何对待公诉案件撤诉?2005年4月,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受理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等四人盗窃一案。在起诉书中,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于2004年8月6日和13日,伙同同伙采用“搭人梯”拎包的方式,分别从旅客列车上盗得人民币及其他财物420元和637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准许撤诉的刑事裁定:被告人李某不服,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为由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5年第9期58-5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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