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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可撤销合同能否作为合同解除之对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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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因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有瑕疵,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而使之自始归于无效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作者 高雁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5年第9期73-74,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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