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班轮运输又称为公共运输,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具体是指由承运人提供船舶,在预先公告的航线上航行,定期停靠规定的港口,并按照规定的费率为公众提供运输服务。此种运输方式中的承运人多为班轮公司,班轮公司又组成带有垄断性质的班轮公会,其交易地位明显强于托运人。因此,为了保护托运人权益,法律会对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作出规定,主要表现在对承运人适航的义务和管货的义务等方面。1924年的海牙规则(全称为《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船舶适航的义务和管货的义务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不能通过订立合同来免除,同时还规定了承运人只有履行了这两项基本义务,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5年第9期79-8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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