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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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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6月2日,玉河公司与金山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玉河公司将其在银海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金山公司,股权转让价款2000万元,协议自股权变更登记完毕时生效。对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银海公司向玉河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如果金山公司到期未支付全部价款,银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金山公司未能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玉河公司与其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诸法院,要求金山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作者 郭俐 王春光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5年第9期102-104,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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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 1宫邦友.“担保合同效力及债权人过错的认定—兼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债券包销担保案”[A]..载《中国民商审判》2002年第1卷[C].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 2郭锋编选.《公司法发展与完善学术观点概览》[Z].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0年刊印.第93页.
  • 3朱谦.“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制”[A].载蒋大兴主编.《公司法律报告》第1卷[C].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 4郭锋编选.《公司法发展与完善学术观点概览》[M].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0刊印.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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