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2年6月2日,玉河公司与金山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玉河公司将其在银海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金山公司,股权转让价款2000万元,协议自股权变更登记完毕时生效。对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银海公司向玉河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如果金山公司到期未支付全部价款,银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金山公司未能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玉河公司与其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诸法院,要求金山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5年第9期102-10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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