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保护范围在各国逐步趋于一致:单纯的计算机程序文本只能依据版权法获得保护,计算机程序只有和传统的硬件或者工艺流程结合在一起才能够获得专利法保护。中国专利局目前还坚持着美国过去的做法㈨。90年代中后期以来,美国联邦法院不再强调程序要与应用背景从整体上构成所谓的工业系统或者工业流程,只要程序系统运行后能够得到有所谓的“有形的、具体的、有用的”的结果,就能够获得专利保护。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5年第9期26-30,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