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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改革和完善地方税制体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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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在分税制体制下,地方政府被认为有更多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责。为了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就需要地方政府有规范的地方税制体系,使地方财政有连续稳定的收入来源。规范的地方税制体系应符合这样的基本要求:主体税种明确,税收收入有一定的规模;税源能够持续增长,税制相对稳定。
出处 《财政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0期14-16,共3页 Public Finance Research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7

  • 1李波.财产税的定位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06(3):59-61. 被引量:12
  • 2Mikesell, J.L., 2003, Fiscal Administration: Analysis and Application for the Public Sector, Wadsworth Publishers.
  • 3庞凤喜.《完善财产税制是地方税制改革的突破口》.《中国税务报》,2004年1月1日.
  • 4美国统计局《1932年州和地方政府财政统计—财富、公债和税收》,华盛顿特区政府出版署,1935年版.
  • 5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Economic Report of the President 2006.
  • 6美国统计局《政府统计报告(1992年)》.
  • 7理查德·R·阿尔米.《加拿大和美国的财产税政策和管理实践》[J].估税期刊,2000,.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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