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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民法分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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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规定胎儿没有权利能力既不合法律逻辑,也不利于对胎儿的全面保护,对胎儿合法权益的维护有赖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因而就应当明确胎儿具有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即赋予胎儿以民事主体地位的独立性,以构建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
作者 李祖全 熊伟
出处 《兰州学刊》 2005年第5期191-19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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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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