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加剧,环境纠纷时有发生,并有日益增多的趋势。由于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具有处理程序简便、灵活,具有专业优势及行政机关有独特的权威,所以大部分环境纠纷都是通过环境行政机关的调解或裁决得到解决。但行政处理也存在有关法律规律过于简单、缺乏专门的机构、处理方式单一及缺乏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因此,我国应建立健全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法律法规,设立专门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构,进一步完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方式,赋予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出处
《水土保持科技情报》
2005年第3期20-22,共3页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formation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