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上市公司于2001年在原来的公司治理结构上,嫁接了独立董事制度。但在历经了3年多的实践之后,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为此,本文依据对上市公司的实际调查,判明了当前对独立董事制度的预期与具体实施中存在巨大反差的原因所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根据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不同的功能定位,划分各自的职权范围,协调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冲突;为了确保独立董事掌握独立决策所必须的信息,应该对独立董事每年的履职时间作出要求。作者认为,未来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设计无外乎存在两种可能的模式,一是全面采取独立董事制度而废除监事会制度;二是在进一步明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职权的基础上,两种关系并存。选择何种模式应由上市公司自主决定,监管部门信奉的监管理念应该是“看不见的手”。
出处
《经济体制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113-117,共5页
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03JZ00018)
天津社科基金项目(项目号:TJ03-GL016)的部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