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风景旅游资源的稀缺性与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国家是风景名胜资源的唯一所有者。全国的风景旅游资源的转让虽然如火如茶,但都是各省份各地市在私下违反国务院和国家建设部的规章的行为。2002年5月,福建省人大的立法第一次肯定了风景旅游资源的可转让性,地方法律和部门法规的直接冲突掀起了风景旅游资源有偿转让的众说纷纭。风景旅游资源是否应该放开对公权利的垄断,寻求私权利的帮助呢?在转让过程中又要注意什么样的问题呢?本文将就目前福建省风景旅游资源转让现状.探究其合理性、存在的问题和发展的方向。
出处
《东南学术》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138-143,共6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基金
本文为"2005年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课外科技计划项目"
获得其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