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生态理念被社会所接受,不同学科、不同领域的研究开始借鉴生态理念来指导或促进本学科、本领域的研究和发展.在法学领域中,环境法学者最早接触到生态理念,结合对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研究,提出了用生态学的基本理论和原理来指导法律研究,甚至提出'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来推动传统法学方法论的发展.然而,却少有人对'法学方法论生态化'加以界定和探讨.在此,笔者试图对此做些论述①,以便抛砖引玉,引起学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出处
《东南学术》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159-161,共3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