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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司法检验 被引量:3

The Judicial Inspection System in the Qi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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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代司法检验在宋、元、明三代的基础上有了长足的进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一、司法检验的体系和制度进一步完善;二、检验方法虽超不出《洗冤录》以经验为主的范围,但对《洗冤录》确实有不少的订正补充,其中也积累了丰富的检验实例和经验。
作者 闫晓君
机构地区 西北政法学院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5年第5期110-121,共12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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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7

  • 1《礼记·月令》:"是月也(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沈家本认为,"据蔡邕之说,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瞻焉、察焉、视焉、审焉,即后世检验之法也."参见《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213页.
  • 2参见闫晓君:"秦汉时期的法医检验",载《国学研究》第十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 3宋慈所撰《洗冤集录》卷一记载当时的司法检验制度;元代的司法检验在《元典章》及王与《无冤录》中多有记载.
  • 4田文镜著:《钦颁州县事宜》.引自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页.下文凡引田文镜著:《钦颁州县事宜》、汪辉祖著:《学治臆说》、王又槐著:《办案要略》,皆据此书,仅标页码,恕不再赘注.
  • 5[清]吴坛著:《大清律例通考》,马建石、杨育棠等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02页.下文凡引《大清律例通考》皆据此书,仅标页码.
  • 6《大清律例通考》,第1101页.
  • 7如果"州、县仵作缺额不行募补,州、县官及各上司均交部分别议处.倘不将仵作补足,因而私侵工食银两者,州、县官革职提问,该管各上司一并交部议处."参见《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1103页.
  • 8同上.
  • 9"凡斗殴伤重之人,除附近城郭,以及事简州县,照例正印亲诣验看外,其亲城窎远之区,及繁冗州县,委系不能逐起验看者,许委佐贰、巡捕等官代往据实验报,仍听州县官定限保辜.倘佐贰、巡捕等官,验报不实,照例议处.如州县官怠弛推诿,概委佐贰、巡捕等官代验,致滋扰累捏饰等弊,仍照例议处."参见《读例存疑》,第624页.
  • 10同上.

共引文献48

同被引文献19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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