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和韩国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方式可以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环境管理中的专业优势。我国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规定为不可诉的行政调解行为,而对于自然资源纠纷的行政处理则规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行为,这导致我国法律体系出现混乱和冲突。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赋予环境行政机关在环境资源纠纷处理中均可行使包括行政裁决在内的完全行政权。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2005年第5期50-52,56,共4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号:70341039)
司法部重点项目(项目号:02SFB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