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语言文字工作立法,符合社会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中国历史上,比较开明的统治者都非常重视汉字的整理与规范,规范的成果大都得到法律的支持。封建时代的语文立法有特殊的形式:颁布和刻写石经文字;一些文字专家独立编纂的字典,也常常被法定为正字标准;由国家的重臣编写、由国家公布使用的童蒙识字课本。随着我国进入法制化和信息化时代,为语言文字规范立法更为重要。
出处
《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3期83-85,共3页
Yantai Teachers University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