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的现代化、社会化是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影响民法现代化的因素主要是经济的因素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政治的因素对民法的现代化几乎不起什么作用。民法的社会化趋势并没有使民法背离个人自由主义的基础,民法仍然是私法。民法的现代化、社会化使民法主体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但这种扩大并非是无限的,因为民法的规范性质、人性基础及民法上的人格概念等具有限定性机能,从而决定了权利主体的范围只能在“人”的范围内展开,因此死者、未来人和珍稀动物等均不能视为权利主体。
出处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5期57-60,共4页
Journal of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