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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堆放物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如何适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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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7月28日下午约3时,被告黄某[(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现年39岁]使用犁田的开沟犁在机耕时被损坏,便派员将其开沟犁拉到被告林某[(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现年45岁]的电焊店进行电焊维修。被告林某当时正在做其它工,便叫其雇工人员将开沟犁放下,该开沟犁正好放在人行道上(即开沟犁正好放在被告林某的电焊店与原告孙家住宅中间的人行道)。当晚约6时左右被告林某将该开沟犁进行电焊维修完工。当晚约7时。
作者 黄一哲
出处 《特区法坛》 2005年第5期40-41,共2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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