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制度的改革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高涨,医患纠纷已成为社会焦点和热点问题。与此’相适应,诉至法院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呈现出数量急增,类型多样化的变化特点。其中以医师未向患者告知说明且征得患者的同意而实施诊疗行为为诉由,以及包含此类诉由的医疗纠纷案件的出现并呈增加趋势是一个显著的特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医师对于与患者疾病相关的医疗信息应向患者进行告知说明,重要医疗行为应取得患者及家属的同意。但是这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不够明确具体,违反这些义务的民事责任不明确。加之理论上对于医师的说明和患者的同意的法理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应用研究不够,因此造成审判实践中,对于医师违反告知说明义务的认定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0期19-23,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