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的形成,是从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开始,至1998年颁布《证券法》得到最终确立的。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同时,我国《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也分别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0期38-40,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