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4年3月8日.原告江苏正宇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宇公司)和被告袁庆春签订承揽协议,约定由袁庆春将原告的一台正宇牌风暴农用车及随车配件,于同年3月9日8时前送至陕西咸阳市秦兴汽贸公司。当日,袁庆春从原告处将该车提出,办理了出库手续.但却未将农用车运送至原告指定的收货人处,而是误运送给了咸阳市富民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民公司)。后正宇公司因为袁庆春未将农用车运送给指定的收货人,遂以袁庆春为被告,将富民公司列为第三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袁庆春及富民公司返还其一台正宇牌风暴农用车或者折价赔偿。法院查明该车市场价格为51700元。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0期84-86,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