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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质押、进口押汇和信托收据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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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际贸易采用海运提单并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是提单及货物的所有权人,开证行为提单质权人,但留置效力有限。认为进口押汇是银行有担保地无款放单并同意延期付款是错误的,它的要点主要是信用证业务范围内银行垫款和对提单的质押,即“押单保汇”。对于如何保障银行无款放单后的利益,有必要对信托收据下的信托模式和债权附加担保权模式进行对比、辨析。
作者 何家宝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0期53-59,共7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银行委员会意见汇编》(1998~2003)[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142页.

同被引文献87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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