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CEPA对深圳律师业的影响与对策
被引量:1
CEPA's influence on SZ lawyer industry under WTO framework and its countermeasure
出处
《特区经济》
北大核心
2005年第9期317-319,共3页
Special Zon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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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伯侨,黄丽璇.试论CEPA开放法律服务业的影响与对策[J].社会科学家,2005,20(2):90-93.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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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J].新华月报,2009(24):10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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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J].司法业务文选,2006,0(2):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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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蒋传光.“一国两制”下的“一国两法”──纪念香港回归祖国一周年[J].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30(3):9-12.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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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梦静.我国内地法律中的商品房按揭制度研究[J].消费导刊,2008(10):12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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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司法部出新规章 促进港澳内地法律服务业交流合作[J].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3(12):7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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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J].司法业务文选,2009(34):3-7.
-
8李刚.香港回归与区际法律冲突[J].理论导刊,1998(1):33-34.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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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丽君.哈尔滨加快迈入国际化城市行列[J].奋斗,2002(2):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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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J].新华月报,2009(24):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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