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在人权教育主体体系中不是唯一的但却是一个重要的主体,它能够在人权教育中发挥其特殊的作用。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它可以提供人权教育的正式制度、为人权教育供给公共物品、提供和引导意识形态、提供保障人权教育的实施机制等。要发挥国家的这些作用,需要克服理论和实践上的障碍。
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1期73-76,共4页
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及2004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