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和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新理念,结合10余年水土保持执法实践,对修订水土保持法提出把水土保持机构编制问题用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应增加对各级人民政府监督检查的内容,加强对各级政府的法律约束和监督;预防监督的重点要由过去的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转变为超载放牧,开矿办厂、修路、兴办乡镇企业和砍伐森林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破坏,坡耕地改造和城市水土保持;加强水土保持法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增设水务公安派出所和水务巡回法厅等建议。
出处
《中国水土保持》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0期14-15,共2页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in China